交易所为了保证交易结算的顺利进行,需要对交易风险进行管理,并制订了相关的风险管理制度。
1、资产保证制度
现货交易前,买方会员必须把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资金全额存入交易所指定的账户;卖方会员则必须把要售出的黄金全部存放在交易所指定的黄金交割仓库。远期交易也是如此,但是卖方会员可以按一定比例将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资金存入交易所指定账户,并不是必须要存放黄金。
2、涨、跌停板制度
交易所根据不同上市品种确定价格涨跌最大幅度(涨、跌停板制度),全额交易在2006年11月前为±10%,2006年11月22日开始调整为±30%。分期付款交易和延期交收交易在2006年5月前为±5%,2006年5月22日后调整为±7%。
3、限仓制度
交易所规定会员及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最大交易数额。目前根据会员及客户的基础保证金设定其最大交易限额,如想增加持仓,则需增加基础保证金(每10万元增加150手)。
4、大户报告制度
当会员或者客户的持仓达到交易所对其授予的最大交易额度的80%以上时,会员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客户须通过会员报告。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持仓报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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