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相关法规
2016年10月10日《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
《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指导意见》
2017年7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发挥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引导作用推进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相关工作的通知》
2018年1月19日,七部委发布《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中有关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2017年8月7日,银监会《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2018年6月29日,银保监会发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2018年9月13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
2019年7月29日,发改委发布了《2019年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要点》(发改财金(2019)1276号)
市场化债转股实施机构有哪些?
1.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银行将债权转为股权,应通过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
2.实施机构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多种类型实施机构参与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3.国务院也支持银行充分利用现有符合条件的所属机构,或允许申请设立符合规定的新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4.实施机构可以引入社会资本,发展混合所有制,增强资本实力。
可转股债权范围有哪些?
1.转股债权范围以银行对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债权为主。可以适当考虑其他类型债权,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公司贷款债权、委托贷款债权、融资租赁债权、经营性债权等,但不包括民间借贷形成的债权。
2.银行所属实施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所收购的债权或所偿还的债务范围原则上限于银行贷款,适当考虑其他类型银行债权(如非标债权)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债权。
3.监管层鼓励银行向非本行所属实施机构转让债权实施转股,支持不同银行通过所属实施机构交叉实施市场化债转股(预计这将是本轮市场化债转股的主要形式)。银行所属实施机构面向本行债权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应当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4.允许实施机构受让各种质量分级类型债权,包括正常类、关注类、不良类贷款。
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企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发展前景较好,具有可行的企业改革计划和脱困安排;主要生产装备、产品、能力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先进,产品有市场,环保和安全生产达标;信用状况较好,无故意违约、转移资产等不良信用记录。
2.监管层鼓励面向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包括:因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困难但仍有望逆转的企业;因高负债而财务负担过重的成长型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成长型企业;高负债居于产能过剩行业前列的关键性企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企业。
百利好环球:什么是债转股?
摘要 所谓债转股,即通过借助银行的力量,成立一个针对债转股的实施机构,将银行对企业的债权转变为实施机构对企业的债权,并进一步将该债权转变为对企业的股权,并